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具资格的指定实体,为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专利注册申请制作发明的审查报告书,以及核准使用於申请由所述实体授予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延伸至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印件格式-第59/2004 号行政长官批示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行为而应缴纳的费用-第57/2005 号行政长官批示